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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招考

報名日期:111.01.19-01.26
考試日期:新進人員
111.04.09

                  升等人員111.04.10

111年第 九次漁會考試新進人員考試簡章

111年第 九次漁會新進員額一覽表

111年新進人員應具資格標準表

111年漁會考試升等人員考試簡章

111年漁會升等員額一覽表

歷屆試題

考試用書

會務人員

財務(含信用)人員

業務(含市場、供銷、推廣、冷凍加工、休閒漁業)人員

資訊管理人員


111年中華民國各級漁會第九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簡章(110.01.12)

中華民國各級漁會第九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簡章
一、依據:本簡章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5日農授漁字第1101269900號函核備修訂之「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各級漁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應考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者得報名參加考試。
(2)應符合中華民國各級漁會第九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員額一覽表(附表一)中職務、職等及漁會員工新進人員考試之應具資格標準表(附表二)之規定。
三、錄取人員之核定:
(1)依照中華民國各級漁會第九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員額一覽表所列缺額為考試錄取人數之依據,並由漁會統一考試委員會核定錄取標準及名額。
(2)考試總成績達到核定標準之錄取人員,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依漁會類別、職等以成績排序列册通知漁會,由各漁會依規定聘用。
(3)本次新進人員考試為即考即用,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放榜日起二年內聘用完畢。
(4)新進考試錄取人員經漁會訓練6個月期滿後經人事評議小組評定非品德不良或無法勝任工作,並參加新進人員訓練成績合格者,由全國漁會發給合格證書交各漁會予以正式聘用。前項訓練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5)開缺漁會如另有需要,得於該漁會考試公告加註:「統一考試錄取人員非經漁會正式聘任,且服務一定期間期滿,不得轉任至其他漁會服務」等文字,服務之期限,至多以5年為限。
四、考試方式:
以筆試、專業證照、學經歷審查及口試方式行之。筆試成績、專業證照加分及學經歷分數之和為第一階段總成績,依成績順序篩選,新進人員八職等以員額出缺漁會所開缺額5倍錄取(第一階段),新進人員十一職等以員額出缺漁會所開缺額4倍錄取(第一階段),第一階段錄取人員並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擇期辦理口試。
五、報考程序與日期:
(1)簡章:
(a)請至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官網下載(http://www.rocnfa.org.tw):
(b)下載日期:111年1月12日起至1月26日止。
(2)報名日期:111年1月19日起至1月26日下午5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3)報考方式:凡參加考試人員應於規定日期之上班時間內親自向員額出缺漁會報名,各漁會不得拒絕受理報名。
(4)報考對象:符合各項報考規定之考生。
六、報考手續及繳驗證件:
(1)報名費:新臺幣2,200元整。
(2)准考證:俟辦妥報名手續後由試務單位寄送考生。
(3)報名單:報名單應親自填寫一份(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統一供應),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半身正面脫帽彩色二吋相片二張並檢附相片電子檔(需相同照片),一張自貼於報名單。
(4)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存查。
(5)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a)應考人員應繳學經歷證件或足資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正本,並經漁會審查合格簽註於報名單,其學經歷證件予以影印後當場發還應考人,另身分證影本由員額出缺漁會連同報名單乙份留存。
(b)員額出缺漁會列冊報考時,請檢同上述影印之學經歷(由審查人簽署證明與原件相符)以備驗對。
(c)如對應考人員資格有疑義者,應予註明;報考時如仍無法明確認定,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專案彙提漁會統一考試委員會議決定之。
(6)專業證照證明文件:應考人員如有專業證照者應繳專業證照證明文件正本,並經漁會審查合格簽註於報名單,其正本予以影印後當場發
還應考人。
七、考試日期:
(1)筆試:民國111年4月9日(星期六)。
(2)口試:筆試通過人員由試務單位另行通知口試日期。
八、考試地點:
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6號)。倘因防疫措施需更改地點,將另行公告。
九、考試科目及計分方式:
(一)考(筆)試科目:
共同科目:國文(論文及公文)、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二科。
專業科目:一科如下:

類別 專業科目
會務 漁會會務實務
財務(含信用)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業務(含市場、供銷、推廣、冷凍加工、休閒漁業) 漁會業務實務
資訊管理 資訊電腦實務

(二)計分方式:
1.八職等:考試總成績滿分為100分,配分如下:按筆試30分、口試60分、學經歷審查10分。
(1)筆試成績配分30分:按考試科目共三科分科計算,共同科目二科各佔30%,專業科目一科配分40%。應考科目中,如有一科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2) 專業證照加分:審查標準如次。
依各考試類別所列證照(附表三),加計筆試成績2分至5分。
(3)學經歷審查配分10分:審查標準如次。
(a)學歷配分4分:高中(職)畢業者得2分、大專院校畢業者得3分、碩士以上學位者得4分。
(b)服務漁會年資配分6分:依照服務漁會年資每滿一年得1分,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滿一年者得0.5分,未滿半年者不予計分,最高以6分為限。(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漁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年資算至報名截止日)。
(4)口試成績配分60分:由漁會考試委員會召集人密聘人員組成數組口試小組辦理口試事宜。
(5)筆試成績與專業證照加分分數之和逾30分者,以30分計。
(6)成績評定結果倘有同分數時,其取捨方式新進人員以專業科目得分較高者優先錄用,如專業科目再同分時,應再以國文科分數較高者為優
先辦理。
2.十一職等:考試總成績滿分為100分,配分如下:按筆試70分、口試20分、學經歷審查10分。
(1)筆試成績配分70分:按考試科目共三科分科計算,共同科目二科各佔30%,專業科目一科佔40%。應考科目中,如有一科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2) 專業證照加分:審查標準如次。
依各考試類別所列證照(附表三),加計筆試成績2分至5分。
(3)學經歷審查配分10分:審查標準如次。
(a)學歷配分4分:高中(職)畢業者得2分,大專院校畢業者得3分,碩士以上學位者得4分。
(b)服務漁會年資配分6分:依照服務漁會年資每滿一年得1分,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滿一年者得0.5分,未滿半年者不予計分,最高以6分為限。(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漁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年資算至報名截止日)。
(4)口試成績配分20分:由漁會考試委員會召集人密聘人員組成數組口試小組辦理口試事宜。
(5)筆試成績與專業證照加分分數之和逾70分者,以70分計。
(6)成績評定結果倘有同分數時,其取捨方式新進人員以專業科目得分較高者優先錄用,如專業科目再同分時,應再以國文科分數較高者為優
先辦理。
十、放榜日期:預定111年6月放榜。
十一、成績單寄送方式:郵寄各報考人。
十二、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1)時間:在規定時間(成績通知單載明)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地點:查詢各科成績之函件請逕寄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一段六號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輔導部收。
(3)手續:為求複查及答覆之迅速正確,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否則不予查覆。
(a)一律填寫本簡章所附「複查成績申請表」以郵寄方式申請。
(b)申請複查須附原成績通知單影本。
(c)須註明複查科目。
(d)須附貼足郵票填妥姓名、地址之回件信封。
(e)申請複查每科目200元,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
他有關資料。
(4)複查時請漁會統一考試委員會選派兩名委員及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辦理。
(5)凡符合複查規定時間及手續申請複查應考人,均予個別答覆。
(6)複查結果,成績如有增減,照實處理。
(7)應考人本人或委託他人來會查詢者恕不受理。
十三、中華民國各級漁會第九次新進人員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應考人須按規定時間入場,未到考試時間或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入場,誤入試場者,不得擅自出場,應舉手報告監試人員處理,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2)應考人員已入場應試,在30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出場者,除取消考試資格外,並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3)應考人員入場,應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其它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入場,未帶入場應試者,驗明確為應考人員本人無誤,記載於考生名冊上後,准予參加考試,必要時得當場拍照存查,所需處理時間計入考試時間不予補救或延長。
(4)應考人員入座後應將准考證、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監試人員查對。
(5)應考人員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並應立即檢查答題試卷、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錯答答題試卷該科不予計分。
(6)應考人員作答時,除答案卡限用2B鉛筆外,答題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其他色筆作答,違者該科扣10分。
(7)應考人員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外,不得攜帶墊板、手機、電子計算機等電子儀器或任何通訊用品及其他任何物品入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8)應考人員在考試進行中,除因考試題目卷印刷不清,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外,其餘不得發問。
(9)應考人員必須確實分辨考試題目卷與答題試卷,依規定在答題試卷上作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0)應考人員不得交談、偷看或抄襲他人答題試卷,違者依監考人員登記之事實該科不予計分。
(11)應考人員不得在考桌上、准考證上、手腿上或其它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等,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2)應考人員不得左顧右盼、意圖偷窺,如經警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13)應考人員不得自行撕去答題試卷准考證號碼或拆閱彌封籤,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4)應考人員不得將答題試卷污損、摺疊、捲角、撕毀或在答題試卷上書寫自己姓名或顯示自己身分及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加蓋印章,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5)應考人員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題試卷、自誦答案,以暗號傳遞答案,以答題試卷或考試題目卷便利他人窺視抄襲答案等舞弊情事,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16)應考人員不得在試場抽菸,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勸告,
如勸告不理,即勒令出場,(如在考試30分鐘內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17)應考人員於每節考試終了前,ㄧ經離座,應即將作答答題試卷連同考試題目卷交給監試人員,不得中途竄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8)應考人員於每節考試終了鈴(鐘)響完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待監試人員收考試題目卷與答題試卷。1.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成績2分。2.勸告不理,經強行收回者,扣該科成績5分。3.不服勸告而態度惡劣者,扣該科成績10分。
(19)應考人員不得將考試題目卷或答題試卷攜出或投出試場外,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20)應考人員交卷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門口或窗外逗留或高聲喧嘩,1.違者該科扣10分。2.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21)應考人員出場後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提示場內作答,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22)應考人員不得請人護航、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違者雙方均予取消考試資格,凡有「傳遞」、「交換答題試卷」、「自誦答案」、「以暗號傳告答案」、「以答題試卷或考試題目卷便利他人窺視抄襲答案」、「在場外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提示場內作答」等情事之ㄧ者,以護航論。
(23)應考人員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考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24)如發現應考人答題試卷遺失,應考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後即行應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25)如有其他舞弊行為本辦法未列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十四、附則:
(1)本次考試未委託國內任何團體或補習班經銷各項書表或提供考試題庫之類資料與考前補習,請應考人注意,不要受騙。
(2)如有疑問請洽詢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輔導部張先生,服務電話:02-8985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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