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題(八)|最高法院113年台上第502號刑事判決解析-【謝律師】-專題講解(115.03.15)
專題(八)|最高法院113年台上第502號刑事判決解析-【謝律師】-專題講解
適用學科-警察法規·警察勤務·刑法·刑事訴訟法·偵查法學
🚨 國考/警特必看考題大解析!最高法院113年台上502號判決重點一次看! 📚
各位同學注意啦!這個超經典的判決不但探討了「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的職權交錯,近期更成為法研所、司律及警察考試的大熱門考題。今天用最簡單的故事帶你一次搞懂!👇
🚗 【案發經過小故事】
違停阻礙交通:有民眾報案,一台車違停在路中央阻礙通行。
敲門無反應:警察到場盤查,狂敲車門,但駕駛在裡面昏睡毫無反應。
警察開車門:面對這種「消極不回應」的異常舉動,警察為了查證身分與強制離車,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打開了車門。
驚見手槍:門一開,警察發現駕駛手裡竟然握著一把非制式手槍!警察立刻扣押手槍,並將他以現行犯逮捕。
搜出子彈:逮捕後,警察對副駕駛座的黑包包進行附帶搜索,又找出了29顆子彈。
💡 【三大必考重點整理】
🔍 考點一:行政警察 vs. 司法警察,何時轉換?
警察原本依《警職法》開車門,這屬於「行政警察職權」(任意處分)。
但當門一開、看到手槍的那一刻,代表**「發現了特定犯罪嫌疑」**。
這就是最重要的分界點!此時警察立刻轉換為「司法警察職權」,後續扣押槍枝的動作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來執行了。
🔫 考點二:沒有搜索票,可以直接扣押那把槍嗎?
可以!這在法律上稱為「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最高法院特別點出,這種情況必須符合「一目了然法則」的三大要件:
1️⃣ 警察有合法在場的理由(依警職法處理違停)。
2️⃣ 證據十分明顯地出現在面前(開門直接看到手槍)。
3️⃣ 警察可合法接觸該證據(當場就能拿到)。
⚠️ 注意:這只能用看見的!不能未經搜索程序就去隨便翻找當事人的包包或置物箱喔。
🎒 考點三:那包包裡的29顆子彈是合法搜到的嗎?
合法!因為警察看到手槍後,已經將嫌犯依現行犯逮捕。
逮捕後,為了保護執法安全與避免滅證,警察可以依法進行「附帶搜索」,搜查嫌犯立刻可以觸及的副駕駛座包包,因此搜出子彈是合法的。
✨ 【謝律師的小叮嚀】
這個判決清楚劃分了職權的界線,從警察法規到刑事訴訟法都會考,大家一定要把「發現特定犯罪嫌疑」與「一目了然法則」這幾個通關密碼記起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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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補強檔內容:
1150315-專題(八)|最高法院113年台上第502號刑事判決解析|適用學科-警察法規·警察勤務·刑法·刑事訴訟法·偵查法學-【謝律師】-專題講解課程與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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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試日期: 115年6月13日 (六) ➔ 6月14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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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B05 駐衛警察隊隊員(比照分類職位)。
優渥薪資:試用期薪資為 47,220元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正式僱用 。
錄取名額:正取 1 名,第二試名額 20 名 。
工作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或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200號 。
📅 重要時程表 (千萬別錯過!)
報名期間:115年3月30日(星期一)14:00 起,至 115年4月15日(星期三)14:00 止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
第一試(筆試):115年4月25日(星期六),設台北考區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5年5月23日(星期六),設台北考區 。
第三試(口試):115年5月30日(星期六),設台北考區 。
📋 報名資格與條件
學歷要求:高中(職)以上畢業 。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
加分經歷: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軍、士官職務者尤佳 。
健康與素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
良民證要求:參加第二試者,應出具包括自報名截止日起算前3個月內取得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良民證:證明期間為全部期間)。
✍️ 考科與成績計算大解密
本職缺的總成績計算方式為:第一試(筆試)占 60%、第二試(體能測驗)採及格制、第三試(口試)占 40% 。
1. 第一試:筆試
共同科目(30%):國文(作文及公文)。以藍、黑色原子筆(鋼筆)於答案卷上作答 。
專業科目一(35%):警察勤務條例、警械使用條例 。採選擇題作答 。
專業科目二(35%):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刑法概要 。採選擇題作答 。
2. 第二試: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
測驗方式:採及格制,及格者始能應第三試(口試) 。
及格標準:男性需於 5分50秒(含)以內完成 。女性需於 6分20秒(含)以內完成 。
3. 第三試:口試
評分重點:以面談方式,觀察心智反應狀態等,並依其儀態、言辭、知識經歷及應變能力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
門檻限制:口試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
🛡️ 勤務性質與工作內容
工作任務:負責廠區安全維護、鈔券有價證券及重要印件運送防護、門禁管制、崗哨警戒、周邊巡邏、消防、防盜系統之監控等駐警勤務工作 。
常年訓練:包括步槍、手槍射擊訓練、消防救災演練、體能訓練 。
排班方式:勤務採全年度全日24小時3班制 。無固定例假日,採輪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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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 111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抽血違憲)、第16號(非侵入性採尿)之實務操作 。
警察職權行使: 「合理懷疑」vs「有事實足認」之區辯、最高行111上675判決(一般性攔停轉強制離車) 。
警械使用條例: 最新修法之「逕行射擊」時機與國家賠償責任 。
打詐新四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重點與機房現場逮捕要件 。
跟騷法與家暴: 書面告誡核發程序、保護令執行與違反保護令之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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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警大二技入學考報名事宜公告(115.01.23)
報名日期:115.03.06-03.12
考試日期:115.05.09
招生名額:
行政警察學系 34 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4 名)。
刑事警察學系 36 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消防學系 10 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交通學系 10 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水上警察學系 20 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各學系共計招收學生 110 名,性別不限(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8 名)。
📕 權威考試用書:行政警察學系
📕 權威考試用書:刑事警察學系
📕 權威考試用書:交通警察學系
📣 🔥李如霞老師 #115年警佐班第三類(刑佐班)#考前猜題班:#百分之百必考題!⚠️ 【極限量】僅招收30名學員,額滿即止!(115.01.11)
⚔️ 警察考試是一種"#資訊戰"—考生能夠真正金榜題名的上榜保證~過去二十年來,本班輔導考生考取警佐班,強佔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錄取名額!🏆 (按:今(115)年,本班刑佐班學員,應有絕大的機會,得以百分之百錄取!💯)
🗓️ 115.1.11.獨家(門)設計「#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
📝 單選題17題;複選題9題。
(⚖️ 民國114年07月03日修正公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6點(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立法理由:因應受理報案系統與刑案紀錄表介接,有關填報刑案紀錄表之相關規定,已明定於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而毋庸再重複規定,爰予修正,以符實需。)
※ 📅 114.12.11.#新修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新增以下11種【#偵查犯罪相關細部法令規定】!🆕 🔐 本班並將設計獨家(門)單選題、複選題題庫,僅供本考猜班學員練習:
1️⃣ 《處理公益揭弊案件工作指引》。
2️⃣ 《刑事案件管理平臺作業規定》。
3️⃣ 《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實施要點》。
4️⃣ 《警察機關辦理跟蹤騷擾案件作業規定》。
5️⃣ 《處理跟蹤騷擾案件作業程序》。
6️⃣ 《強化查緝詐欺犯罪作業規定》。
7️⃣ 《打詐四法》。
8️⃣ 《雲端勘察證物鏈平臺執行工作計畫》。
9️⃣ 《治平專案實施規定》。
🔟 《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
1️⃣1️⃣ 《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 註: 以上【偵查犯罪相關細部法令規定】,坊間並無相關考題,而各該規定係114-115年新增,過去亦並無任何一題考古題可供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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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關於堅持的故事。
去年 10 月,《#刑事鑑識手冊》大修,我們毫不猶豫銷毀了剛印好的 1000 套舊書,損失 120 萬。 去年 12 月 11 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再次全修,我們再次銷毀前版書籍,再賠 120 萬!
為什麼? 因為 #李如霞老師堅持:「給考生的,只能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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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考試達人|李如霞獨家專題講座 (六)】 🔥 考點熱搜:違禁物、查禁物、毒品、迷幻物品,你分清楚了嗎?(115.01.10)
各位學員們!這週的專題要來釐清大家最容易混淆的「物品屬性」與「執法依據」。 這一塊橫跨 #警察法規 與
#警察情境實務,是得分的關鍵戰場!趕快存起來!📌
🧩 一、名詞大解密:到底哪裡不一樣?(起)
1️⃣ 違禁物 (刑法§38) 🛑 定義: 法令禁止一般人製造、販賣、持有之物 。 ⚖️ 特性:
具有社會高度危害性。不管是不是行為人的,一律沒收 (法院裁量) 。 📦 例子: 毒品、偽鈔、未經許可的槍械 。
2️⃣ 查禁物 (社維法) 🚧 定義: 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持有之物 。 ⚖️ 特性: 行政法範疇。不管是不是行為人的,一律沒入
(行政機關裁罰) 。 📦 例子: 經公告查禁的刀械(如手指虎)、賭具、色情光碟 。
3️⃣ 毒品 vs. 迷幻物品 💊 毒品: 具成癮性、濫用性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迷幻物品:
毒品以外,吸食後會產生心理脫離現實感之物 (依社維法處罰)。例如:強力膠、工業溶劑 。
⚔️ 二、警械與管制品 (承)
⚠️ 警械不能隨便買! 🛡️ 警棍、電擊器等「警械」,非經內政部許可不得持有 。 👮 考點:
若民眾攜帶經公告查禁的警械(如特定規格電擊棒),視為 「查禁物」,依社維法處罰並沒入 。
🔫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轉)
這裡最常考定義與罰則的區別!
🗡️ 刀械 (管制極嚴) 🔸 列舉刀械: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 。 🔸 公告查禁:
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 。 🗝️ 獨家口訣: 武杖鴛虎鞭鑽匕 + 鏢掃鋼蛇弓 。
🔫 模擬槍 (Simulated Guns) 🔸 定義: 外型、構造類似真槍 + 有火藥擊發裝置 + 足以改造成具殺傷力 。 🔸 現況:
全面納管!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都列入查禁,未經許可持有要處罰鍰並沒入 。
🏹 原住民自製獵槍 🔸 釋字803號重點: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之用,除罪化(僅處行政罰鍰),不適用刑罰 。
🚨 四、情境實務:致勝關鍵 (合)
在考題中遇到狀況,該怎麼選?
✅ 用槍時機: 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 ✅ 射擊部位: 非情況急迫,應注意 勿傷及致命部位
(如頭、胸、腹),應以四肢為主 。 ✅ 報告義務: 使用警械後(警棍指揮除外),都要即時報告長官 。 ✅ 類似真槍的玩具槍:
若無正當理由攜帶且有危害安全之虞 ➡️ 社維法處理 。
💡 李如霞老師小叮嚀: 「沒收」是刑法(司法)用語,「沒入」是行政法(行政)用語,寫申論題時千萬別搞混喔!
💪 通往成功之路,我們一起努力!
📂 本次增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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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110-專題(六)-警察法規、警察情境實務-違禁物與查禁物之比較-李如霞老師(重點整理+測驗+問答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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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與福利
試用期 (6個月): 月薪約 45,300元 。
正式僱用: 月薪約 46,900元,另有獎金 。
📋 職缺資訊
錄取名額: 正取 2 名、備取 4 名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
工作內容: 24小時輪班制 (3班輪值),需配戴槍枝械彈,負責行區與鈔券戒護安全 。
📅 重要時程 (錯過不再!)
報名期間: 115年1月8日(四) 10:00 至 1月21日(三) 17:00 。
筆試日期: 115年2月7日 (六) 。
術科測驗: 115年3月22日 (日) 。
口試日期: 115年4月12日 (日) 。
🎓 報考資格
學歷: 高中(職)以上畢業 。
體格: 需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視力、聽力、血壓等標準) 。
其他: 無國籍限制 (具雙重國籍者需依規定辦理) 。
🏃♂️ 考試項目大公開
第一試 (筆試 30%):
📘 科目一:作文及公文寫作 ✍
📕 科目二: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警械使用條例 ⚖
📗 科目三:刑法概要
📚
第二試 (術科 20%):
交通指揮手勢。
1200公尺跑走 (男性5分50秒內、女性6分20秒內及格)。
第三試 (口試 50%): 儀態、言詞、應變能力綜合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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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大115年警正班第35期;警佐班第46期第1、2、3類;消佐班第30期第1、2類 ;海佐班第8期第1類招生考試簡章公告
(114.12.24)
115年度警大各班期招生考試簡章公告
報名日期:115.01.02-01.13
考試日期:115.03.07
115年警正班第35期 招生名額:50 名
115年警佐班第46期(第1類)招生名額:60 名
115年警佐班第46期(第2類)招生名額:30 名
115年警佐班第46期(第3類)招生名額:30 名
115年消佐班第30期(第1類)招生名額:10 名
115年消佐班第30期(第2類)招生名額:10 名
115年海佐班第8期(第1類)招生名額:14 名
權威考試用書:
警大警正班

權威考試用書:
第一類警佐班

權威考試用書:
第二類警佐班

權威考試用書:
第三類刑事警佐班

權威考試用書:
消佐班
權威考試用書:
海佐班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
📣 2026 警察考試首勝!最新修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手冊》|全真模擬試題|新書上市🔥強勢登場 🆕(114.12.23)
法規更新,你的教材跟上了嗎? 備考最怕讀到舊資料!警政署於 114.12.11 針對《#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進行了關鍵修正。我們在第一時間完成編輯,確保你掌握的每一條考點都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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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點快速衝刺】科技偵查與特殊強制處分精華摘要(114.12.22)
📌 ※ 適用考試學科範圍:主: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偵查法學;輔:警察勤務、警察情境實務
🧠 一、#科技偵查:GPS 與熱顯像儀(§153-1 至 §153-10)📌 科技偵查的核心在於「法律保留」與「隱私權保護」的權衡,考生應注意其聲請門檻與程序要求。
📍 GPS
追蹤與定位(§153-1、§153-2)
🔹 調查被告或嫌疑人位置,若連續逾 24 小時 或累計逾 2 日,應向法院聲請許可書。
🔹 對第三人實施時,需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與被告、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有關連。
🔹 法院許可期間每次不得逾 30 日,有必要得於屆滿前 2 日 聲請延展。
🔹 因技術不可避免取得非受調查人之資料,除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應即刪除。
🌡️ 熱顯像設備(§153-3)
🔸 僅限於調查 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針對具隱私期待空間(如住宅內部),從空間外進行非侵入性監看攝錄。
🔸 此項處分亦採 法官保留,須聲請許可書,每次期間最長 30 日。
📂
證據處理與另案取得(§153-8)
📑 原則上僅能供本案偵審使用,所得資料不得作為其他程序證據。
📑 若取得「其他案件資料」,應於實施期滿後 30 日內陳報法院。
📑 法院審查認可該資料具關連性或涉及 5 年以上重罪,才具證據能力。
📡
二、#通訊監察:另案監聽與一方同意
📌 關於監聽所得之證據能力,實務見解發展出許多重要原則。
🎧 單一對象原則
📍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嚴守一人一票原則。
🔄 另案監聽與「一聽即知」📍 與原核准對象或法條不同即屬另案,但若具客觀關連性(如毒品上下游),基於「一聽即知法則」,不必然排除證據能力。
🎙️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
🔹 私人間錄音若非出於不法目的,原則上不罰且具證據能力。
🔹 國家介入型(警方找線民錄音)應採 權衡理論(§158-4),審酌是否規避令狀原則。
🎯 三、#誘捕偵查:犯意誘發
vs. 機會提供
📌 區分合法偵查技巧與違法陷害教唆,是考題中的常客。
🚫 犯意誘發型(陷害教唆)❗ 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受引誘始萌生犯意,所獲證據因逾越必要程度,無證據能力。
🎣 機會提供型(釣魚)✅ 行為人原已有犯意,警方僅提供機會使其暴露犯罪事證,此屬合法偵查技巧,具證據能力。
⚖️ 判斷標準
📌 實務採 主觀說與客觀說併行,審酌誘餌強度、被告是否有犯罪傾向及壓力是否過當。
👁️
四、#犯罪指認:程序正當性與證據能力
📌 指認程序雖非法律位階,但與發現真實及人權保障息息相關。
📋 實施規範
🔹 應由非案辦人員辦理。🔹 採 6 人以上列隊指認。🔹 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
👤 單一指認例外📍 若受調查人為知名人士、熟識者、長年近距離接觸或現行犯,得採單一指認。
⚠️ 違規之效果📌 若指認過程未符合內部規範,不代表絕對無證據能力,法院應綜合判斷記憶有無受污染。
🛡️
五、#救濟程序與辯護人權利(§153-10)
🔹 受調查人或其辯護人對法官、檢察官之裁定或處分,得提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
⏰ 抗告期間:自送達後
10 日內 提起。
⚖️ 辯護人抗告權:依
111 憲判字第 3 號精神,辯護人為被告利益得獨立提起抗告,除非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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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補強檔內容: 專題(三)-【趙律師】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題講解課程與講義(二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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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重點:無差別(隨機)攻擊事件分析(114.12.20)
各位學員大家好!針對近期發生的重大治安事件,李如霞老師、余老師提供最新教材,為大家整理了一份精簡的**「無差別(隨機)攻擊事件」**考試補充重點。這份摘要結合了實務案例、生存法則與犯罪學核心理論,建議大家收藏並納入複習清單。
📢 專題重點:無差別(隨機)攻擊事件分析
一、近期實務案例速報 (114.12.19)
🔴 事件概述:
27歲嫌犯張文於台北車站及中山站投擲煙霧彈,並持利刃攻擊路人。
💥 傷亡情況:
此案共造成包括嫌犯在內之4人死亡、5人受傷。
👤 嫌犯背景:
張男曾任保全,目前無業,案發前因妨害兵役遭通緝。
🧰 犯罪工具:
現場使用煙霧震撼彈、汽油彈與刀具,租屋處亦查扣製造爆裂物材料。
二、核心心理學理論:殺人犯罪之特性與互動
🔍 被害者促發理論 (Wolfgang):
研究發現約 26% 的殺人案由被害者促發,即被害者率先使用暴力或挑釁。
🔄 情境處理理論 (Luckenbill):
主張謀殺是兩造當事人在動態情境中處理互動的結果,常遵循「侮辱→回報→禍端再起」的步驟。
🧠 殺害父母之類型 (Heide):
分為受到嚴重虐待的小孩、具心神疾病的小孩、及具高度危險性的反社會人格小孩三大類。
⚔️ 集體謀殺 (Mass Murder):
指同一時間殺害多人,通常非隨機而是經過理性策劃,常見動機包含報復、恐怖攻擊、權力感等。
三、實務生存原則:Run / Hide / Fight
⚠️ 面對突發隨機攻擊,官方(FBI/DHS)建議的三大黃金原則:
🏃 Run (能逃就逃):
立刻遠離煙霧與聲源,不要停下來圍觀或拍照。
🏢 Hide (正確地躲):
尋找可反鎖、有厚牆的房間,並將手機轉為完全靜音(關閉震動)。
✊ Fight (迫不得已才反制):
當攻擊者近在咫尺且無逃生路線時,採取集體行動並利用隨身物品(如滅火器、包包)制止攻擊者。
💡 特別提醒:
煙霧彈旨在製造恐慌與視線死角,應保持低姿勢移動並用衣物遮住口鼻。
四、環境犯罪學與防治對策
🏙️ 環境要素:
布列亭翰 (Brantingham) 指出犯罪包含法律、犯罪人、標的及地方四要素,環境犯罪學聚焦於「地方」的物理與社會特徵。
🛡️ 三級預防模式:
初級預防:體系外活動,如改善社會環境、強化校園安全防護。
次級預防:針對高風險群體(如精神疾病、長期失業、邊緣人)進行辨識與輔導。
三級預防:刑事司法體系內的監控、矯正與再犯預防。
📉 無差別殺人定義:
典型無差別殺人非出於情、財、仇、性動機,且對於時間、地點與被害對象具有隨機性。
💡 老師的話:
「你不需要證明勇敢,只需要活著回家。」
隨機攻擊防不勝防,但透過「物理死角、時間死角與心理死角」的去除,以及強化社會安全網,可降低其發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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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補強檔內容: 1141220-犯罪學.犯罪預防-專題五-無差別(隨機)攻擊事件-李如霞老師暨余老師-(重點整理+測驗+問答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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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如霞警察考試影音課程|專題(四)👨🏫 講師:謝律師 ⚖️ 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11 上字第 675 號行政判決(114.12.13)
🚗 一、 #案例背景與事實
🔍 #攔查起因:民眾駕車行經路檢點,員警聞到車內有
#疑似愷他命氣味,並目視到
#菸草細屑 。
👮 #警方處置:懷疑涉及毒品犯罪,警方要求民眾下車(強制離車)並檢查車輛
。
📝 #民眾異議:民眾當場異議並要求開立
#異議紀錄表。事後檢驗雖未驗出毒品,民眾仍提起行政訴訟
。
🏛️ 二、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核心見解
📜 1. #法律性質定性
👊 #事實行為:警方的「攔停」、「強制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措施,性質上屬於
#事實行為 。
📄 #確認性行政處分:民眾請求開立的「異議紀錄表」,是對攔檢行為合法性的確認,屬於#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
。
⚖️ #救濟途徑:正確的救濟標的是針對「異議紀錄表」提起
#撤銷訴訟 。
🔄 2.
#職權行使的轉換(由廣轉窄)
🚦 #轉換依據:警方執行「一般性路檢」(警職法第6條)時,若發現具體異常(如聞到毒品味),危險情況更為明確
。
📑 #適用條文:此時可視為同時滿足警職法第8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要件,進而轉為適用
#警職法第8條第2項,進行強制離車或檢查
。
🔎 3.
「#強制離車」與「#發動門檻」
🚪 強制離車定義:不以施加肢體物理力為必要。只要駕駛人基於員警命令
#負有容忍義務而下車,即屬強制離車
。
👃 合理懷疑標準:員警聞到毒品氣味+目視菸草細屑,已符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的要件
。
❌ #結果不影響合法性:判斷基準在於「當下」的客觀事實與合理推論。即使事後未查獲毒品,也不影響當時執法的合法性
。
🔗 4. #附隨措施
🛡️ #一併執行:依警職法第8條第2項後段進行「檢查交通工具」時,為保障員警安全及保全證據,可視為必然
#附隨(#一併)#採取
同項前段「強制離車」之必要措施 。
✅ 三、 #結論與實務意義
📌 #實務重點:確立路檢可以「由廣轉窄」(一般攔停
➡️ 特定檢查),且 #專業經驗支撐的氣味
可作為合理懷疑的基礎 。
👩⚖️ #判決結果:警方程序與要件均合法,民眾異議無理由,法院
#駁回民眾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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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法規 重磅專題:#最高行111年度上字第675號判決深度解析】#考前必看 #實務必讀(114.12.12)
正在準備警察各類考試,或是對第一線執法界線感到困惑的學長姐們看過來!👮♂️👮♀️
李如霞老師與謝律師最新整理的「專題(四)」來了!這次的核心聚焦在具指標性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5號行政判決」**,#探討路檢聞到毒品味、#強制離車與搜車的合法性,以及 #最新的毒駕快篩程序。
這份資料含金量極高,為了讓大家快速吸收,李如霞老師與謝律師特別幫大家整理了以下 5 大核心重點摘要:
1️⃣
#判決核心爭點:路檢沒搜到東西,執法算違法嗎?🤔
#情境:
警方執行一般路檢(設站攔查),聞到車內有K他命味道且看到菸草屑,要求駕駛下車(強制離車)並檢查車輛。雖然最後檢驗「未呈現K他命反應」,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見解: 警方勝訴(執法合法)!
#判斷基準在「當下」:
合理懷疑是基於「當時客觀事實+警察專業經驗」,而非事後諸葛。即便事後沒驗出毒品,只要當下有味道、有細屑,就符合「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
。
#氣味可作為依據:
資深員警能辨識毒品氣味(如K他命像燒塑膠味),可作為發動職權的基礎 。
2️⃣ #重要觀念:「一般性攔停」可轉為「個別性強制」🔄
很多考生會搞混《警職法》第6條(一般路檢)與第8條(個別攔停)。
#法院突破:
雖然是執行第6條的「一般性」路檢,但若過程中發現異常(如毒品味),危險情況比第8條第1項更具體,警方可以直接適用第8條第2項,發動「強制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
。
#強制離車定義:
不一定要把人拖出來,只要駕駛基於命令「負有容忍義務而下車」,就算強制離車 。
3️⃣ #救濟程序:「異議紀錄表」的法律性質 📝
#性質確認:
警方當場製作的「異議紀錄表」,屬於**「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 。
#如何救濟:
雖然攔檢當下就結束了(事實行為),但民眾仍可針對這張紀錄表提起
#訴願及撤銷訴訟,以確認攔檢違法 。
4️⃣ #考試熱點:名詞比較與申論題庫 ✍️
本專題整理了多個常考比較題,務必釐清:
「#合理懷疑」vs.「#有犯罪之虞」:
前者是合理推論(非臆測),後者可信度更高,是檢查交通工具的門檻 。
「#個別盤查」vs.「#集體盤查」:
差別在於發動原因(特定嫌疑 vs. 維護公共秩序)、程序啟動權限(現場警員 vs. 分局長以上長官) 。
5️⃣ #最新修法動態:毒駕與酒駕程序 🧪
#毒駕快篩入法:
114年11月新增規定,使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時,過程需 #全程連續錄影,並告知受測者流程與結果 。
#拒測法律效果:
拒絕唾液快篩比照拒絕酒駕,罰鍰18萬、吊銷駕照、吊扣牌照2年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
再次強調強制抽血需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令狀原則) 。
📚 #結語:
警察執法講求程序正義與證據保全。這號判決確立了「路檢轉盤查」的合法性連結,是近期極為重要的實務見解,考警察法規的同學請務必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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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中包含「#何謂合法進入之場所?」、「#如何運用比例原則確保警察雙安?」等經典題型擬答,學員一定要下載完整檔案練習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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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考情快訊|114.12.11《#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大修 36 條!】(114.12.12)
⚠️ 考生請注意!舊法規已過時,別讓分數從指縫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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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增補資料】#刑事訴訟法 權威 趙律師 × 警察考試達人 李如霞老師 聯手出擊!專題(三)|📌 #特殊強制處分之相關議題(重點整理+測驗+問答題庫)(114.12.06)
各位未來的波麗士大人請注意!📣 刑事訴訟法針對「#科技偵查」有了重大的變革!從
#M化車 到
#GPS追蹤,再到
#無人機攝錄,這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偵查手段,終於有了明確的法律規範。
面對 113年7月新修法 以及 即將於 114年1月14日 施行的執行辦法,你準備好了嗎?這份專題整理是今年考試的致勝關鍵,絕對不能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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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補強檔內容: 專題(三)|刑事訴訟法|李如霞老師 × 趙律師 專題講座- 📌
#特殊強制處分之相關議題(重點整理+測驗+問答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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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三) 重點摘要】特殊強制處分之相關議題
🔍 一、#實務見解大解析:M化車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
收錄重要判決:從過去桃園地院判決無罪的爭議,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
的最新定調——認定M化車取證具有證據能力!
深入淺出分析科技偵查與人權保障的兩難,讓你寫申論題有理有據。
📜 二、#最新修法全掌握: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一
GPS定位 (第153-1條): 區分短期(警檢發動)與長期(法官保留)追蹤的程序。
M化車偵查 (第153-2條): 針對手機、設備號碼的科技調查規範。
非實體侵入性監看 (第153-3條): 從空間外對隱私空間(如住宅)進行攝錄的要件。
軍事機密處所 (第153-4條): 特殊處所的調查限制。
🆕 三、#1140114最新發布: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這可是熱騰騰剛出爐的法規!詳細規範了執行機關、建置單位、資料保存與銷燬、以及事後通知受調查人的程序。
魔鬼藏在細節裡,測驗題最愛考的「日數」、「核准層級」通通幫你整理好了!
⚔️ 四、#實戰演練:題庫在手,分數我有
#申論實例題:
針對GPS長期追蹤、M化車誤截第三人資料、緊急情況補發許可書等情境進行解析。
#精選測驗題:
針對新法條文細節進行地毯式掃描,考前刷題必備!
💡 老師的話:
科技日新月異,犯罪軌跡稍縱即逝,法律也要與時俱進。這次的增訂條文(第153-1至153-10條)是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警察情境實務的超級考點,請務必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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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最新熱點|#科技偵查 不再「無法可管」!#M化車、#GPS與熱顯像的實戰解析】(114.12.06)
各位波麗士大家好!👋
今天要來談一個絕對會出現在今年國考、實務判決中的超級大熱區——「#特殊強制處分」(Criminal
Procedure Code Chapter 11-1)。
隨著 114年1月14日「#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的正式發布,加上去年(113年)7月增訂的刑訴法條文,科技偵查終於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再也不用在「基本權干預」與「犯罪偵查」之間走鋼索了。
幫大家整理這次專題講座的 3大核心重點,趕快筆記下來!✍️
1️⃣ #科技偵查三劍客正式入法
過去警方辦案常用的利器,現在都有了明確的法律代號:
#GPS追蹤 (刑訴§153-1): 使用非辨識生物特徵技術追蹤位置。
考點: 區分「短期」與「長期」。
短期(連續未滿24hr或累計未滿2日) 可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決定;
長期 則絕對採「法官保留」,需向法院聲請許可書 。
#M化車 (M化偵查網路系統)
(刑訴§153-2): 這是這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利用虛擬基地台偵測手機 IMEI/IMSI 來定位 。
考點: 因為涉及隱私干預度高,採 「法官保留原則」,一定要法院點頭才能做!且對「第三人」的調查有嚴格的關連性限制 。
#熱顯像/ #遠端監看
(刑訴§153-3): 從屋外對「具隱私期待空間」進行非實體侵入的監看 。
考點: 限於偵辦「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 。
2️⃣ #M化車的證據能力:從「兩難」到「定案」
還記得 桃園地院106年易字第164號判決 嗎?當時因為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被判「無證據能力」,嚇壞不少偵查人員 。 雖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 後來力挽狂瀾,認為M化車只是「鎖定位置的工具」,連結到後續搜索的證據仍有效力 。
👉 現在不用吵了!
新法通過後,只要符合程序(聲請許可書),M化車取得的資訊就是合法證據。但請注意,對於 「無辜第三人」 的資料,比對結束後必須
「即時刪除」,這是保護個資的重要紅線 。
3️⃣
#1140114最新執行辦法必看細節
最新的執行辦法剛出爐,這幾個細節是申論題的加分關鍵:
#比例原則具體化:
實施科技偵查必須是「侵害最小」的手段 。
#事後通知與救濟:
調查結束後原則上要通知受調查人(讓你知道曾被監控),除非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才可暫緩 。
#資料銷燬:
與本案無關的資料,必須銷燬;若意外查到「案外案」,必須是 5年以上重罪 且經法院審查認可,才能拿來用 。
🔍 李老師/趙律師的小叮嚀:
科技日新月異,法律也在追趕科技。這次修法解決了長期以來「偵查實務」與「法律保留原則」的衝突。對於考生而言,法條的「要件」(如:期間限制、令狀原則、重罪門檻)
務必熟記;對於實務工作者,程序的「合法性」(如:事前聲請、事後陳報、資料刪除) 更是保護自己與案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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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考生請注意!刑事訴訟法「調查蒐證」最新考點已更新!(114.12.05)
最近很多同學私訊問:「老師,刑事訴訟法修法這麼多,調查蒐證這塊到底怎麼考?」 你們的焦慮,李如霞老師都聽到了!👂
為了讓大家在考場上不慌張,我們特別整理了**【專題(二)-刑事訴訟法】**最新增補資料。這不只是一份講義,而是李如霞老師與趙律師幫大家把繁雜的法條,轉化成好吸收的「得分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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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二)|刑事訴訟法|李如霞老師 × 趙律師 專題講座-📌 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之相關議題(重點整理+測驗+問答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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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農會考試上榜心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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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法快訊】#強制採尿程序大翻修!#1141111刑事訴訟法關鍵修正解析 ⚖️ (114.12.03)
強制採尿不再隨便「驗」!李如霞老師與趙律師帶你讀懂新制 ⚖️
※ #適用考試學科範圍:#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偵查法學
考生請注意!#刑事訴訟法
關於「#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已於
114年11月11日 正式修正與增訂!這次修法是為了回應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的違憲宣告,直接影響警察執法程序與考生作答方向!🚨
本次專題講座由 李如霞老師 暨 趙律師 聯手解析,將針對「#強制採尿」與「#防逃機制」的最新條文進行全方位拆解。
👇 #四大修法關鍵懶人包,考試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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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一:#強制採尿「令狀原則」化
(刑訴 §205-2) 過去備受爭議的非侵入性採尿,現在有了嚴格規範:
原則: 必須報請 檢察官許可,才能違反意願採尿 。
例外(急迫情況): 若無法即時保全證據,警方可逕行採取,但必須在 「24小時內」
報請檢察官許可 。
檢察官保留權: 若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於 「3日內」 撤銷 。
✅ #關鍵二:新增「#鑑定許可書」制度
(刑訴 §205-3) 採尿不能口頭說了算!
必須使用記載案由、當事人、鑑定事項的「許可書」,且由 檢察官簽名 。
執行時,警方必須主動 出示許可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 。
✅ #關鍵三:#救濟程序明文化
(刑訴 §205-4) 如果不服急迫採尿處分,如何救濟?
受採取人可在 「10日內」 向法院聲請撤銷 。
重要考點: 就算尿已經採完了,法院
不得 以「已執行終結無實益」為由駁回,必須實質審查 。
針對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
✅ #關鍵四:#防逃機制升級!護照可以直接「註銷」
(刑訴 §116-2) 為了解決通緝犯持舊護照出境的漏洞,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
新增權限:法院可通知主管機關 「註銷」 護照、旅行文件,而不僅僅是「不予核發」 。
這能有效填補逾8千名通緝犯有出境紀錄的治安漏洞 。
📝 #趙律師小叮嚀:
這次修法貫徹了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與身體權的意旨 ,在「偵查效能」與「人權保障」間取得了新的平衡。不論是申論題或測驗題,請務必留意
「24小時陳報」、「10日救濟期間」 以及 「檢察官保留原則」 這些數字與概念!
📝 #備考指南:
本專題涵蓋範圍包括「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及「偵查法學」
。新法剛上路,數字題(24小時、3日、10日) 與 程序題(許可書、救濟途徑) 絕對是命題熱區!
📖 完整解析與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98號判決),請詳閱本期專題講座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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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最新「毒駕」修法與實務,一題都不能失分!】這一集【謝律師】YouTube頻道 #毒駕案件取締專題講解,完整拆解!(114.12.01)
警察實務的考題瞬息萬變,你跟上最新的 114年11月20日 修正函文了嗎?
不用擔心!這次我們請到 謝律師 親自出馬,把剛出爐、最燙手的「疑似毒駕案件取締程序」#講得清清楚楚!
這不只是法條,這是你 上榜的關鍵分數!這份講義把複雜的取締流程,變成「一點就通」的得分祕笈。
👇 本集課程 4 大必讀重點摘要 👇
🔥 1. #觀念釐清:唾液 vs. 尿液,搞混就完蛋!
唾液檢測:屬於「行政罰」(道交條例 §35),重點在快速篩檢 。
尿液檢測:涉及「刑法」(刑法 §185-3),是判定公共危險罪的關鍵證據 。
謝律師教你如何區分兩者發動時機,考試碰到選擇題不再猶豫!
👁️ 2. #執勤鐵則:「一目瞭然」與「客觀合理」
攔查不是隨便攔!必須符合《警職法》與「一目瞭然原則 (Plain View
Doctrine)」 。
如何合法接觸證據?如何在車外就能判斷「易生危害」?實務操作流程圖,我們幫你整理好了 。
🚫 3. #拒測大解密:後果超嚴重!
遇到駕駛人拒絕唾液快篩怎麼辦?
記住這數字:罰鍰 18 萬元、吊銷駕照、吊扣牌照 2 年 。
如果拒絕尿檢呢?何時可以申請「鑑定許可書」強制採驗?這些都是申論題的熱門考點 。
📝 4. #決勝關鍵:「觀測表」的威力
驗不到毒品數值就沒事嗎?錯!
刑法 §185-3 第1項第4款的「其他情事足認...致不能安全駕駛」,靠的就是這一張
測試觀察紀錄表(直線測試、平衡動作、畫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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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所有警察考生必備】李如霞老師 x 謝律師最新專題:#毒駕議題&#修法重點全解析!#含測驗問答題庫(11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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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考科一次補足:涵蓋《#警察勤務》、《#犯罪偵查》、《#警察情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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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考點更新!#毒駕執法新利器:#唾液快篩全面上路🚨】毒駕議題-重點整理補充版(11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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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犯罪偵查、#警察情境實務 考生請注意!
✍ 配合 114年11月19日 最新發布的法規增訂,以及警政署 11月20日 正式啟用的執法策略,李如霞老師與謝律師團隊已火速整理好最新的「毒駕議題」專題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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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幅度大、爭點多,絕對是未來考試的命題熱區!🔥
📑 【#本次獨家補充資料精彩重點】
1️⃣ #毒駕執法新紀元:唾液快篩
(Saliva Rapid Test) 最新法規: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 。
執法策略:114.11.20 起,全台正式啟用「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執法,針對疑似毒駕案件進行即時檢測 。 拒測重罰:拒絕檢測者,重罰
18 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 吊銷駕照 。
2️⃣ #關鍵實務SOP流程圖:完整收錄警政署最新「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流程圖
。 從攔查、實施唾液快篩、陰性/陽性處置,到後續採尿送驗及刑事移送的完整步驟解析 。
3️⃣ #必考實務見解與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深入探討員警聞到「車內異味」(如 K 他命塑膠味)是否構成《警職法》第 8
條的「客觀合理懷疑」及強制離車檢查的合法性 。 科技執法:介紹新興毒品快篩利器「便攜式拉曼光譜儀」的原理與應用 。
4️⃣ #申論題實務題實戰演練
(高分關鍵!) 獨家擬答: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尚未修法明文授權前,員警能否僅依《處理細則》第 19-4 條對一般攔停民眾實施毒品檢測?
深度解析:從法規位階與人權保障角度,剖析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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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噓!這份資料太強,強到同業都想偷看!(1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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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最嚴謹的**「起、承、轉、合」**黃金架構,帶你一次擊破考點:
📰 [起] #毒駕相關新聞議題深度剖析
⚖️ [承] #法源依據暨犯罪偵查(*含刑事鑑識*)實務
📚 [轉] #相關重量級論文及學術探討
✍️ [合] #三面向探討暨獨家仿試題實戰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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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正因為內容太過獨家精闢,我們必須再次警告愛抄襲的他班老師們務必自重!本班所有原創內容受著作權法保障,翻印必究。 (同業這麼愛抄,正證明了我們的資料才是最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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