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請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闡述此一規定是否符合民主政治與行政效能?(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9章9.3.5節(七)!
解答:
(一)法案屆期不繼續審原則:與「會期不繼續原則」之理論相同。所謂「會期不繼續原則」,是指在會期中任何未審議通過的議案,立即視同廢案,即不可在下一會期中繼續審議。當新會期開始之時,所有議案的程序必須重新提出、排定程序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二)採用會期不繼續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1.避免因要處理前會期所遺留的舊法案,致使無法優先處理其他急迫且必要的新法案。
2.前一會期參與審議的國會議員,可能因解散或期滿改選而與本會期的議員組合不同,因此,過去的議案審議,不能拘束新議員反映最新民意,否則即有違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
3.基於議會政治傳統,應予居於少數的反對黨運用此原則的可能,使其對堅決反對得議案,可藉拖延戰術方式,使之成為廢案。
基此,法案屆期不繼續審原則之規定,已調和了民主政治與行政效能。
二、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請就此規定說明其係何一般法律原則的具體實現?又該法律原則之意義與內涵為何?(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5章5.1.3節(二)5.1.4節,5.1.9節,5.1.10節, 及5.1.11節!
解答:
(一)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規定,係一般法律原則中比例原則的具體實現。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其意義與內涵包括如下:
1.適當性原則:立法裁量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僅得擇取可達到所欲求之行政目的之方法而為之。
2.必要性原則:立法裁量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儘可能擇取最少不良作用者而為之。故又稱之為「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執行職務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於方法與目的間優劣之結果斟酌更有利者為之,即不可予人民「過度負擔」。故又稱之為「禁止過當之衡平性原則」
。
三、我國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黨團依法得提出法律案,請依相關規定說明立法委員或立法院黨團提出法律案之程序各為何?(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5章5.2.6節,5.2.9節,及第3章3.4.5節!
解答:
(一)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連署。立法委員提案步驟(規定於依立法院議事規則):(1)提案人起草議案。(2)徵求連署。(3)提案人將提案交議事處。(4)提案編入議程。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1)即交付有開委員會審查。
(2)經出席委員提議,20人聯署或附議,表決通過,逕付二審。
(二)黨團提案,不受各種法定連署人數之限制。黨團提出之法律案,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1)即交付有開委員會審查。
(2)經出席委員提議,20人聯署或附議,表決通過,逕付二審。
四、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規草擬作業應注意那些事項?(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4章4.2.4節!
解答:
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規草擬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準備作業:
1.把握政策目標:法規是否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須以政策需要為準據。
2.確立可行作法:法規必須就其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採擇達成政策目標最為簡便易行之作法。
3.提列規定事項:達成政策目標之整套規劃中,惟有經常普遍適用且必須賦予一定法律效果之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方須定為法規,並應從嚴審核,審慎處理。下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機關內部一般性規定與第2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
(3)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職務協助事項。
4.檢討現行法規:
(1)應定為法規之事項,有現行法規可資適用者,不必草擬新法規;得修正現行法規予以規定者,應修正有關現行法規;無現行法規可資適用或修正適用者,方須草擬新法規。
(2)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一法規時,必須同時檢討其有關法規,並作必要之配合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規間之分歧牴觸、重複矛盾。
(二)草擬作業:
1.構想要完整: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之具體構想,以免應予明定之事項,由於尚無具體構想而須另行規定,致法規施行後不能貫徹執行;草擬時,涉及相關機關權責者,應會商有關機關;必要時,並應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公聽會;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員額或經費負擔者,應與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
2.體系要分明: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須就其內容,認定該法規在整個法規體系中之地位以及與其他法規之關係,藉以確定有無其他法規必須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並避免分歧牴觸。
3.用語要簡淺:法規用語須簡明易懂,文體應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相切近,並符合法律統一用字(語)。
4.法意要明確:法規含義須明顯確切,屬授權性質之規定,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5.名稱要適當:制(訂)定法規及修正現行法規時,宜就其所定內容之重心,規定適當之名稱 。
(三)法規草案之格式:
1.標題:載明「(法規名稱)草案」。
2.總說明:法規制(訂)定案應加具撰一「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制(訂)定之理由(必要時應包括所用名稱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制(訂)定之要點;同時說明執行所需人員及經費之預估。
3.逐條說明:每一條文及其立法意旨,逐條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