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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源葆博士即將針對警察公文,進行第三式學習(即新創第三種答題法),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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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考試權威【羅傳賢教授】/RD071/【立法程序與技術(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警察特考數位函授教材/課程規劃全程講課/適用考試:警察三等特考(內軌) 編  號

RD071

圖書名稱

《立法程序與技術(立法程序與警察法制作業)》/數位函授教材/課程規劃全程講課

適用考試

警察三等特考、高考、各類三等特考、升等考

作  者

羅傳賢博士

中央警察大學39期(63年畢業),羅博士曾位居立法院法制局局長,為國內行政程序法先驅,也曾著作國內最權威的立法程序與技術一大專用書,並擔任數十年的立法程序與技術及行政法等科目的國家考試命題委員,也兼任國家多部會法規委員會法規委員,擔任智庫,現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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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三等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警察法制作業解題
100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解題

100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技術」解題


100年三等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警察法制作業解題/(羅傳賢老師)(100.07.04)
=(版權所有.翻(盜)印(網路未經授權引用)必究!)=

一、何謂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請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闡述此一規定是否符合民主政治與行政效能?(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9章9.3.5節(七)!
解答:
(一)法案屆期不繼續審原則:與「會期不繼續原則」之理論相同。所謂「會期不繼續原則」,是指在會期中任何未審議通過的議案,立即視同廢案,即不可在下一會期中繼續審議。當新會期開始之時,所有議案的程序必須重新提出、排定程序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二)採用會期不繼續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1.避免因要處理前會期所遺留的舊法案,致使無法優先處理其他急迫且必要的新法案。
2.前一會期參與審議的國會議員,可能因解散或期滿改選而與本會期的議員組合不同,因此,過去的議案審議,不能拘束新議員反映最新民意,否則即有違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
3.基於議會政治傳統,應予居於少數的反對黨運用此原則的可能,使其對堅決反對得議案,可藉拖延戰術方式,使之成為廢案。
基此,法案屆期不繼續審原則之規定,已調和了民主政治與行政效能。

二、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請就此規定說明其係何一般法律原則的具體實現?又該法律原則之意義與內涵為何?(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5章5.1.3節(二)5.1.4節,5.1.9節,5.1.10節, 及5.1.11節!
解答:
(一)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規定,係一般法律原則中比例原則的具體實現。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其意義與內涵包括如下:
1.適當性原則:立法裁量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僅得擇取可達到所欲求之行政目的之方法而為之。
2.必要性原則:立法裁量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儘可能擇取最少不良作用者而為之。故又稱之為「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執行職務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於方法與目的間優劣之結果斟酌更有利者為之,即不可予人民「過度負擔」。故又稱之為「禁止過當之衡平性原則」 。

三、我國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黨團依法得提出法律案,請依相關規定說明立法委員或立法院黨團提出法律案之程序各為何?(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5章5.2.6節,5.2.9節,及第3章3.4.5節!
解答:
(一)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連署。立法委員提案步驟(規定於依立法院議事規則):(1)提案人起草議案。(2)徵求連署。(3)提案人將提案交議事處。(4)提案編入議程。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1)即交付有開委員會審查。
(2)經出席委員提議,20人聯署或附議,表決通過,逕付二審。
(二)黨團提案,不受各種法定連署人數之限制。黨團提出之法律案,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1)即交付有開委員會審查。
(2)經出席委員提議,20人聯署或附議,表決通過,逕付二審。

四、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規草擬作業應注意那些事項?(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4章4.2.4節!
解答:
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規草擬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準備作業:
1.把握政策目標:法規是否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須以政策需要為準據。
2.確立可行作法:法規必須就其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採擇達成政策目標最為簡便易行之作法。
3.提列規定事項:達成政策目標之整套規劃中,惟有經常普遍適用且必須賦予一定法律效果之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方須定為法規,並應從嚴審核,審慎處理。下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機關內部一般性規定與第2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
(3)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職務協助事項。
4.檢討現行法規:
(1)應定為法規之事項,有現行法規可資適用者,不必草擬新法規;得修正現行法規予以規定者,應修正有關現行法規;無現行法規可資適用或修正適用者,方須草擬新法規。
(2)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一法規時,必須同時檢討其有關法規,並作必要之配合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規間之分歧牴觸、重複矛盾。
(二)草擬作業:
1.構想要完整: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之具體構想,以免應予明定之事項,由於尚無具體構想而須另行規定,致法規施行後不能貫徹執行;草擬時,涉及相關機關權責者,應會商有關機關;必要時,並應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公聽會;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員額或經費負擔者,應與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
2.體系要分明: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須就其內容,認定該法規在整個法規體系中之地位以及與其他法規之關係,藉以確定有無其他法規必須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並避免分歧牴觸。
3.用語要簡淺:法規用語須簡明易懂,文體應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相切近,並符合法律統一用字(語)。
4.法意要明確:法規含義須明顯確切,屬授權性質之規定,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5.名稱要適當:制(訂)定法規及修正現行法規時,宜就其所定內容之重心,規定適當之名稱 。
(三)法規草案之格式:

1.標題:載明「(法規名稱)草案」。
2.總說明:法規制(訂)定案應加具撰一「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制(訂)定之理由(必要時應包括所用名稱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制(訂)定之要點;同時說明執行所需人員及經費之預估。
3.逐條說明:每一條文及其立法意旨,逐條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條說明。


100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解題/(羅傳賢老師)

=(版權所有.翻(盜)印(網路未經授權引用)必究!)=(100.07.04)

一、何謂復議?復議提出後與表決後的效力有何不同?請分別加以說明。(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之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9章9.1.5節!
解答:
(一)復議者,重新考慮之謂也,乃議學上之名詞。原案議決時,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之出席委員,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經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或一個黨團得提出決議案之復議,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
(二)復議者,推翻表決之謂也,故包括可決與否決之議案。且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此與一般議案表決後得再提出復議動議之效力不同。

二、何謂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訂定須符合那些要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加以說明。(25分)

本題屬於士明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1章1.6.6節!
解答: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之定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分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7種,法規命令頇發布,即應刊登在特定機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最後,法規命令頇送立法機關查照。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頇符合要件:
1.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法規草案之預告:原則應公告:
(1)載明:「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2)訂定之依據。(3)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旨意。
例外不公告: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3.法規草案之核定:如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經核定。
4.法規草案之發布:有權責機關發布或會銜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直轄市法規經直轄市議會議決後,視其是否定有罰則而分別報經行院核定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備查。何謂自治條例?何謂核定?何謂備查?請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加以 說明。(25分)

本題屬於士明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9章9.3.5節!
解答:
(一)自治條例:指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地方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有罰則(罰鍰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之;其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時,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二)核定: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未生效)之事項,必頇加以合法性及適當性(合目的性)審查,並作成決定(適當性監督)。
(三)備查:或稱備案,即使上級機關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並不影響原
事項之效力(資訊性監督)。

四、法條分款方式有那幾種?請分別加以說明。(25分)

本題請參照士明李如霞發行立法程序與技術數位教材(羅傳賢老師):第5章5.1.7節!
解答:
法條分款方式:
(一)按照事情發生或發展的次序安排層次。
(二)按照事物的分類(異類相分)安排層次。
(三)按照事物的歸類(同類相聚)安排層次。
(四)根據邏輯順序安排層次:
1.擇一分款法。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得)‥‥‥。
2.全備分款法。例如:具備下列各款者,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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