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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各等別普通科目:
一、二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等別專業科目:
一、二等考試: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除三等考試外國文外,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三、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四、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百分之七十五,採申論式試題;移民專業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採測驗式試題。
參、本考試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