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等 |
應
具
資
格 |
一 |
曾任農會職務第二職等四年以上者。 |
二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三職等四年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薦任主管職務十二年以上者。 |
三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四職等四年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薦任主管職務九年以上者。 |
四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五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薦任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
五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六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薦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者。 |
六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七職等三年以上者,並經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升等考試及格者。
(二)具博士學位者。
(三)具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薦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薦任主管職務二年以上者。 |
七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八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四年以上;或具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三)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六年以上;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薦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
八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九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三)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二年以上;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及格者。
(六)普通考試以上及格,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
九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十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一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二年以上;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五)普通考試以上及格者,並曾任有關機關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
十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十一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農會聘任人員一年以上;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以上及格者 |
十一 |
(一)曾任農會職務第十二職等三年以上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
十二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
註:
一、農會員工內部升遷、升等考試或離職後再受聘農會服務時,應符合表內各職等所列應具資格第一款。
二、農會新進職員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符合表內第一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所列應具資格第二款以後各款之一。
三、技工應以第十二職等之應具資格僱用。但具碩士以上學歷者,最高得以第十職等僱用;具大專以上學歷者,最高得以第十一職等僱用。工友應以第十二職等之應具資格僱用。
四、表內所稱相關職務,係指與附表一擬聘任之職務性質相關者。
五、總幹事之聘任及其資歷,不適用本表。
六、表內所稱高等考試,包含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包含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註:
一、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之服務年資應為專任職務領有俸給,
且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訂有人事編制、職級薪點比敘制度,並應由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服務證明。準此,農會新進人員考試於報名時,應檢具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之服務證明。
二、服務證明內容應詳載:1.姓名;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3.出生年月日;4.戶籍(通訊)地址;5.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名稱與關防或圖記;6.服務職稱;7.現(曾)任職務之職級薪點薪額;8.相當委(薦)任年資足年月;9.任委(薦)
任職務之起始年月日;10.開始任職之年月日;11.離職之年月日;12.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職章;13.證明文件日期字號等資料,以供受理報名與審查農會辦理審查認定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