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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二類警佐班(41期)

報名日期:110.01.08-01.18
考試日期:110.03.06

  招考人數:10名

  第二類警佐班:考試用書


 

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一、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或隊員職務。
(二) 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人員。
二、 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三、 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
四、 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五、 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六、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七、 最近 1 年(109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 1 年者,採計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八、 體格:符合本簡章拾柒、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報到及訓練期程
一、報到時間:暫訂 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
二、訓練期程:暫訂 110 年 8 月 23 日至 111 年 6 月 22 日,為期 10個月。
三、前述期程以錄取受訓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四、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撤銷受訓資格。
五、錄取人員應於報到時,繳驗符合前項應考資格規定之證件正本、考試及格證書及專科以上學歷證件正本,未繳驗者,撤銷受訓資格。

結業任用
受訓學員結業後,仍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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